河北建筑工程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4-03-20 点击数: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院(系)党政领导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安排协调重要工作的会议。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院长(主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抓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书记开展工作。

第七条 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范围

第八条 学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部门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通报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制定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总结、规章制度等。

第十条 研究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设置及其岗位设置;研究确定本单位教学、学术、学位和职称评审等委员会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或推荐本单位学科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十一条 研究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劳务津贴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等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本部门教职工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以及教职工职称职级评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本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贫困生资助,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生推免及各种奖励、评优、惩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本部门行政管理、安全稳定、继续教育与培训、对外合作、国际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讨论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形式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议定,一般每一至两周召开一次,特殊需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和会议内容,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八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其他参会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会议根据议题和相关内容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请假。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会后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应该回避的事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四、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凡拟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议题,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准备,并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研究讨论时,由提出议题者作简要说明,参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经过充分酝酿讨论,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勉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协商后再议。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做出决定的,可采取投票方式,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可视情况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未到会成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成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分管)本部门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于来不及提交会议研究而又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视具体情况,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解决,或由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解决,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五、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决定一经形成,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联系(分管)本单位学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负责人、承办人及做好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负责人要及时将组织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如遇政策调整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进行研究讨论。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校内各院(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将纳入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本规则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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